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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南省工商局行政调解相关依据
信息来源: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7-08-16 15:29:09

 

 
序号
依据
具体条款和内容
类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二)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行政法规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部门规章
3
《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对消费者的申诉,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权利义务明确,被申诉人同意调解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解处理。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争议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并于三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在六十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地方性
法规
4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
23.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科学界定调解范围,规范调解程序。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规范性文件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规范性
文件
5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60号)
把行政调解作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 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明确行政调解范围,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规范性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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