柘城县星标液化气有限公司因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液化石油气于2018年元月2日被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于2018年3月2日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邮政局以“收件人拒收”为由将信件改退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
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
柘城县星标液化气有限公司:
本局于2018年元月2日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液化石油气一案,为进一步查明事实,除你(单位)就该案已向本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 你(单位)认为还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2、 你公司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进货发票及检验报告;
3、 你公司购进该批次液化石油气的供货方的危险品经营资质证明;
你(单位)逾期不提供以上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材料不实的,由此导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本局地址:柘城县城关镇黄山中路515号 邮政编码: 476200
联系人: 张国旗 联系电话: 13937085115
白文德 联系电话: 18623888718
(印章)
2018年3月13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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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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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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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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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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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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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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