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利因销售不合格“贵族天使”板材于2018年5月 22 日被我局立案调查,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对当事人邮寄送达了《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邮政局以“收件人拒收”为由将信件改退我局。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零一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
柘城县工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
刘文利:
本局于2018 年 5 月 22 日立案调查你(单位)涉嫌销售不合格“贵族天使”板材一案,为进一步查明事实,除你(单位)就该案已向本局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局提交下列证据材料:
1、你(单位)认为还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
2、该批板材的进货发票,进销货记录(说明进价、销价、进货量、销货量、剩余数)
3、你(单位)逾期不提供以上证据材料或提供证据材料不实的,由此导致的不利的法律后果由你(单位)承担。
本局地址:柘城县未来大道456号 邮政编码:476200
联系人:李华伟,联系电话:13937016218
刘黎亮,联系电话:13460173366
(印章)
2018年 6月 25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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柘城县李原乡刘蔡村委会刘蔡三组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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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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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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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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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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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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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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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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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黎亮 赵建华 (签名或者盖章)
2018年 6 月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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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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