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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488.com2016年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实施方案
信息来源: 点击量: 发布时间:2016-07-20 10:04:47

 

工商所、经检大队、机关各股室、中心、协会:
为切实做好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监管,确保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安全,县局决定委托山东金质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组织开展对我县流通领域成品油开展抽查检验工作。
一、组织单位
536488.com。
二、抽检商品
成品油。
三、抽检区域
柘城县辖区。
四、抽样方式及数量
采取市场购买方式随机抽取,原则上一年之内不重复抽取同一加油站点的同一品种。本次全县计划抽检样品50个批次。具体数量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每个批次用于检验的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独立密封,加贴专用封条。
备用样品是被抽检人或样品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需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时采用的样品。备用样品根据需要由被抽检人负责保存或由检测机构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拆封、调换、毁损样品。现场抽样工作由承检机构工作人员和工商执法人员共同完成,样品数量由承检机构依据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抽取。
五、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判定原则
主要检测项目是研究法辛烷值、硫含量、铜片腐蚀、机械杂质及水分、氧含量、甲醇含量、锰含量等。抽样检验采用现行有效的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商品质量判定。经检验,所抽取样品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样品“所检项目合格”;若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不合格”。
六、工作要求
(一)本次抽样检验工作由柘城县工商局负责统一组织,检测机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对检验报告中的检测数据负责,不得瞒报、漏报,同时注意对检测数据信息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二)抽样时,工商部门配合检测机构共同在被抽检人处随机抽取。检测机构负责按操作规程取样、封样,如实填写工作单等;被抽检人所在地工商执法人员要认真检查被抽检人的主体资格及相关票证,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等,并书面告知备份样品保存人相关义务及法律后果。
(三)检测机构完成初检工作后,向我局提交有明确判定结论的检验报告,合格样品检验报告一式2份,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一式4份,其中一份不合格报告由承检单位寄往生产厂家。
(四)工商机关接到《检验报告》后,对初检合格的样品,通知被抽检人解封备用样品,允许其继续销售;对初检不合格的样品,由被抽检人所在地工商所在收到检测结果5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抽检人,监督被抽检人妥善保管备用样品,并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及时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
(五)不合格样品被抽检人或者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柘城县工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可检验结果。备份样品被私自拆封、调换或者毁损的,不予复检。
被抽检人或标称生产者提出的一般性问题,由检测机构负责进行技术答复;提出复检要求的,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进行。复检机构作出复检结果后,应及时向柘城县工商局报送复检《检验报告》。
(六)监测信息由柘城县工商局负责按照相关规定上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或者透露。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信息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漏报,在抽检工作中发现的商品安全信息和检测数据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泄露。
(七)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
对依法确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各有关单位应当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向县局监管股报送。
 
 
 
 
 
2016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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